问题 | 法院补正裁定范围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在程序上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程序性事项时,应当使用民事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决的适用范围是: (a)将不被接受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享有上诉权,或者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的,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管辖,或者虽属于法院管辖,但不属于法院管辖或者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补正或者原告不按时补正的;第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起诉,但原告会在这段时间内起诉。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请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法院受理的,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上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前向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这方面,法院应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案件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法院,法院受理后,发现当事人无实体诉权或程序诉权,无权起诉或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不同于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是指经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裁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裁定适用范围;裁定不可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后作出的裁定。 驳回诉讼也不同于驳回主张。驳回起诉是在程序意义上驳回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只有经过初步调查审查才能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所以采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诉讼在程序上成立,但其实质请求权不存在,只能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后才能提出,故判决驳回。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两种必要的紧急措施。事实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涉及实质性问题。比如财产保全涉及查封、扣押财产,先予执行需要一方当事人先行履行一定义务。但财产保全并不确定财产的归属,先行执行只是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原告的特殊需要,命令被告先行履行某些义务,而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与程序问题密切相关。人民法院采取裁定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决的执行不得中止。 (五)允许或不允许撤回诉讼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应该允许当事人撤回其 诉讼中止是由于特殊情况,诉讼中途停止。诉讼的终止是由于特殊情况,使得正在进行的诉讼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最终结束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中止或者终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七)纠正判决书的笔误 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就是补充或纠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因为不涉及法院认定的实质性问题,所以采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由于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中途停止。执行的终止是由于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失去继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而最终终结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由法院裁定。 (九)拒绝执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或者债权文书的 如果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法律,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执行的,经审查,法院应当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 一方不履行公证处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的法院确认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十)其他需要裁决 解决的事项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法律作出了这一灵活的规定,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顺利解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监督程序中,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公示后,利害关系人声明,并结束公示程序;宣告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外国判决和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