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中补充的新罪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动作表演,如展露、表现性情欲、各种形态、动作、模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基本情况等情况,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或者变相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及到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按照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结果来进行判决,特别是对于犯罪证据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的,那么还需要退回检察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和处理,相关情况需要对实际造成的伤害进行判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