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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骗工伤保险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骗公司保险的情形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事业单位明明交了工伤保险为什么就不报呢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申请条件:伤(亡)者是在青岛市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受理部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工伤处及四区办(以下统称机关保险办)。3、申请人应向机关保险办提供的材料:填报《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两名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机关保险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录入微机开出《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每周五将一周内各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材料经初审后集中送交劳动保险工伤认定处并签字确认。工伤认定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处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于3日内送达机关保险办工伤处,签字确认。机关保险办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如参保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保险工伤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怎么拿工伤认定书?
    (1)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3)复议前置。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三、应该怎么处理工伤与认定
    工伤的处理和认定如下:一、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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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