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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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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