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碰瓷者因碰瓷被撞死,如何判断责任? |
释义 | 车祸责任与故意行为相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规定,如果被害人故意撞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通过行车记录仪和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对方的故意行为。但前提是车辆无责,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或违规行为。只有证据充分且确凿,才能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据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如果被害人是故意撞你车的,不管其是碰瓷人员还是非碰瓷人员,你都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想证明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可以通过你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事发地的监控,它们可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能够反映出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如果确实是对方故意行为,那你就不必担责。即使对方将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那你也不必担心,因为你没有过错,又是对方故意造成的,所以你就没有义务去为对方故意行为而承担责任。 那么,是不是所有情况车主都不用担责呢? 不是,前提是你必须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违规等问题。如果有超速或其他违规情况,比如司机在第一次碾压后,如已经发现车轮下有动静,却未马上停车,而导致第二次碾压,一般会认定司机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要保证自己的车无责,正处于安全守法的行车过程中,也就是说,没有超速,没有任何违规现象,并且有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是故意撞上来的,就是行车记录仪里的录像。 结语 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您能通过行车记录仪或事发地监控等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行为,您无需担心承担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您必须属于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或其他违规行为。所以,确保自己的车辆无责、行车守法,并且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故意行为的情况下,您才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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