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增资并购净资产比注册资本低是合法的,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设立或者变更时,一般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除外,这一放弃,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甚或是全部质权放弃,可结合上述 质押 率的阐释作进一步分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