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有六种情况可免除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期限超过等;但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核销、商业银行检查报告不影响保证人责任等例外情况须注意。保证人需经债权人同意方可变更,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免责。 法律分析 1.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包括: (1)保证合同无效或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责;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责; (5)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责。 2.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包括: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3)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4)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变更需经债权人同意,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91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该内容由 吕继超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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