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55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一年一月二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第十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第十一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配备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内设警务督察队和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处、室。第十二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八)履行《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督察机构,其具体设置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配备督察长一名、副督察长二名,设警务督察处。市(地、州、盟)公安局(处)配备督察长一名、副督察长二名,设警务督察室。县(市、旗)公安局配备督察长一名,设警务督察队。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提请任免之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二)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三)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四)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对下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长、副督察长的考察管理工作;(六)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七)履行《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督察条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