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 |
释义 |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一、汕头社保的变化 1、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过去私营单位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核对缴费基数,就相对拔高了缴费基数。现在大幅降低社保缴费费率,且社保缴费基数的重心下移,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 2、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全国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已经降到了0.75%,已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但仍有继续下降的空间。原因就在于其和生育保险一样,收入来源和支出水平都非常稳定,基金结余也非常稳定。 社保除了这些具体变化,还有“五险”将变为“四险”。 3、生育保险将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家医保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统一征缴,即通常所说的“五险”将变为“四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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