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程序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
释义 |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着不同的原因和法律后果。终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导致诉讼终结;而中止审理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只是暂停诉讼活动,待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法律分析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两者出现的原因不同。终止审理是指审理中出现不应当、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就终结了,不再恢复,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因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拓展延伸 审理程序的比较与选择 审理程序的比较与选择是指对不同的审理程序进行对比和选择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审理程序,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等。这些程序在适用范围、审理时间、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益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审理程序。比较不同审理程序的优劣势,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理程序的比较与选择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结语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两种不同情形。终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审判的情形,而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了使案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拒的情况。终止审理导致诉讼终结,而中止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待中止因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权益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审理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程序的比较与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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