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认为养狗人只是存在民事责任上的过失,往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出现了恶性事件,如导致被咬人伤势过重、死亡等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极少有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而多为民事责任。 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意识到社会危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受害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结果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践中一般的证明应有事件发生的录音、录像、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