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回避制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劳动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等程序。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存在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仲裁员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