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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郊区居住证怎么办理
释义
    北京郊区居住证办理的方法如下:
    一、办理条件
    1.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同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换领《北京市居住证》。
    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注:网上申请居住证,需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居住时间证明
    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
    注:连续缴纳6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指,申领当月的上上月前推连续缴纳6个月。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若以《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作为居住时间证明:
    ①选择合法稳定就业的,即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a.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b.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②选择合法稳定住所的,即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a.居住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b.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c.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③选择连续就读的,即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a.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学校出具的本人学生证(包含中小学学生卡)。
    b.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本人学生证。
    注:办理人选择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若现住地址与《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2)若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的,可按合法稳定就业申领居住证,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亦可作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办理人还需提供在京住所证明。
    4.个人近期照片
    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5.代办人证明(如代办需提供)
    (1)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3)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三、办理方式
    1.本人办理:不符合委托代办条件的,由本人办理。
    2.委托代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注:网上申请只接受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办理,不能代办。
    四、办理地点
    1.通过“北京通”APP或者“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办理。
    2.针对日常不使用智能手机,或不方便申领电子证照人员,我市居住证办理窗口将继续受理证卡申领手续。通过审核后,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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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