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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编教师患癌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教师得了癌症可以办理病休。
    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
    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须附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外,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单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县级限县人民医院)提供。
    教师连续病休1个月以内(含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除身患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教育局审批的长期病休人员外,其余超过1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师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审批;
    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
    病假1个月以上至一个学期内(含一个学期)的,除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外,还须报局人事股审批。危急病患者可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癌症、精神病等其他重症患者,需长期休假(超过一个学期)的,本人或家属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历、诊断材料及病情认定书等,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经本人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后由报局人事股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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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