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强制措施 包括: (一) 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 羁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 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一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 或者交纳 保证金 ,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 逮捕 ,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