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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企业被拆迁怎么进行评估?
释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办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关于评估的流程,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方法的选择等。另外规定了对于评估结果的公示程序,以及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等。此外评估人员在房屋的评估过程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对企业最后获得补偿的金额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对评估的法定程序有所了解。寻求专业的人士的帮助对评估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维权,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房屋装修拆迁赔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产评估有效期如何计算
    就房屋征收中的房产评估有效期如何计算,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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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