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审理 |
释义 | [案情] A、 B、C三公司为地产公司的股东,地产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 A、B公司各占地产公司40%的股份,C公司占20%的股份,但是C公司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地产公司千__公司货款1600万元,___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地产公司偿还欠款, A、B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对地产公司的清算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一、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与破产案件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因为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执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对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 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产,就必然适用清算程序。否则,就违背了《公司法》有关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必须中止公司债务的清偿,虽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偿还的还是破产债权,与公司破产之前的公司债务清偿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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