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内容是怎样 |
释义 |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张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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