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危害国家安全,不服从国家制度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这个时候他还享有政治权利的话,他们很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力再次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