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权利吗 权利是否是物,是否可以交易,一直存在争议。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综上所述,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次再根据民法典的买卖合同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