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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人才集体落户能买房吗?
释义
    法律分析:
    济南人才集体落户后成为济南户籍的,按照济南家庭户籍的限购政策,即:
    一限购套数:2套
    二首付比例: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为60%
    三贷款要求
    家庭用于购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本市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其中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法律依据:
    《济南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做好引进人才的落户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以及来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及济南高新区)创业或就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组织实施。有关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指导集体户单位、协管员履行申报、协管工作职责。市人才服务局负责协助驻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人才集体户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建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人才落户的办理、政策咨询以及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衔接,确保人才落户优先办理。
    第四条 落户渠道。
    (一)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设立家庭户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其他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
    (二)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无集体户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落户应提供:
    1.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入户人《结婚证》(配偶随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子女随迁的),子女未婚声明(成年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随迁的);
    4.申请设立家庭户落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申请落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无集体户证明、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及《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高层次人才)》(附件1)。
    (二)本科毕业生落户应提供:
    1. 入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及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2. 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及《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本科毕业生)》(附件2);
    3.与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及济南高新区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在上述区域内从事二、三产业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的营业执照;
    4. 人社部门出具的在上述区域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高层次人才持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办结。
    (二)申请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按以下步骤办理:
    1.入户申请人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www.cn-jnrc.com)“人才集体户申报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人才服务局审核通过后,打印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和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
    2.入户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所属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3.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入户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对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并审核后,可办理落户。
    第八条 服务管理。强化落户登记的动态管理。公安派出所在本科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落户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加强与市人才服务局的沟通联系,入户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并维护相关信息。市人才服务局应及时健全人才集体户配套管理办法。
    凡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入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集体户成员在济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户口迁移规定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二)已结婚人员,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在济有近亲属,且征得近亲属及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户口冻结地区、农村地区除外),可将户口迁至近亲属户口所在地;
    (四)出国(境)定居和应征入伍人员,应凭相关证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五)暂不具备户口迁出条件,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户口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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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