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 1、主体资格。 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看出租人是否对土地具有处分的权利。 2、租赁期限。 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仔细查看可租期限。 3、土地信息。 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4、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 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5、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损失。 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6、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管辖应注意。 正确填写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效率和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权威性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较法官略显低下;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机构容易被当地政府或经济团体操控。 公民、单位在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与出租房屋一样,若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六个月,那么需要签署租赁合同。在合同之中,需要明确各方合同当事人的名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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