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签字的笔录能推翻吗 |
释义 | 自己签字的笔录能推翻。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已经签名的笔录是不能更改的,只能以“前次笔录不完整”为理由申请再做一次补充笔录。对再做的一份笔录,警察会把二份不同的笔录放在一起,如果第二份笔录与前次笔录内容完全相反,又没有证据证明哪一次更加接近事实,相关审核部门基本采纳第一份笔录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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