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担保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
释义 | 要注意下列细节:1.职工在他人之间书写的借条或者收款条上的签字,并非一律认定为提供担保。是否认定为担保人,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担保和保证方式要明确。 一、担保人有几种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个人担保合同如何签定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可以单独订立一份担保合同,也可以直接在主合同中对个人担保的事项进行约定,这两种形式均可。如果是单独订立,需要注意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要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间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担保人是否同意在债权或者债务转让后仍对主合同债务进行担保、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为他人作担保需要承担下列后果: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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