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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办理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南宁居住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居住时间证明:
    1、近期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相关文件材料或记载个人信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公共租赁房或拆迁回建协议或危旧房(改住房)协议(合同)等单位分房证明或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合同的小产权房或军区部队制发的军区房屋所有权证或军区房屋购房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符合办理特殊审批直接申领的连续居住证明材料,不需重复提供)
    1、商品房的(以下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1)房屋所有权证
    (2)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以下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
    (3)集资或市场运作房建房批文(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和购房协议
    3、自建房的(以下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房开工证
    (6)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7)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8)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法律依据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为暂住人员提供住所或工作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暂住在本市居民家中的外来人员,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它合法证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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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8: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