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意外伤害有了新规定 |
释义 |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时,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新规定下的校园安全措施 根据新规定,学校将采取一系列校园安全措施,以应对校园意外伤害的风险。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校园安保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提升校园监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效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等。此外,学校还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让家长和社会各界更加放心。 结语 学校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新规定,学校将采取一系列校园安全措施,以提高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意外伤害,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家长和社会各界可以更加放心,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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