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旦判决确定,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同一案件,除非有法定例外。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仲裁申请、向有关机关解决争议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再次起诉需按申诉处理,除非法院允许撤诉或存在特定起诉期限。离婚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也有特定的起诉限制。 法律分析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对民事案件而言,只要判决一经确定,不管审判结果如何,当事人都不能再提请法院重新判决,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准许再诉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判决确定,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同一案件的诉讼,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按照相应的程序处理,如行政诉讼、仲裁、申请解决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时,法院会告知按照申诉处理,除非法院准许撤诉。同时,对于规定了不得起诉期限的案件,在期限内提起诉讼将不予受理。对于离婚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除非有新情况或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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