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均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
释义 |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补偿性为主是指违约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惩罚性为辅是指在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或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在补偿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违约金金额或者定金金额(应在法定范围内)。 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定或约定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 损失的范围:包括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和预期利益(又称消极损失)。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称为定金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定金合同。 从上述规定表明:定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定金由债务人向债权人预先支付,债务人只有在履行债务后,才能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这表明,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起着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表明定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起着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和补偿受损害方的损失的作用,并具有促进履约和阻止违约的积极功能。定金罚则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份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是否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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