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 土地所有权 ,是国家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所有权;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山岭、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客观: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