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为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等一些不利影响的产生,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一旦被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为失踪人的,将会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欠下的借款。另外,还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追回欠款,对于被告失踪导致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情况,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即视为已送达。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