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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吗?
释义
    承诺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重要内容进行的变更。
    一、单方法律行为涉嫌要约不承担法律责任
    邀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作出承诺只进行非实质性变更是不是生效
    作出承诺只进行非实质性变更是生效的。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三、新要约是什么意思
    新要约意思是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建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将原要约条款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此外,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同意在承诺期内接受要约,这也是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表示承诺的,不是为了承诺,而是为了新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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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