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有人身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2、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3、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4、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6、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其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