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相关的要求包括: (1)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提交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一、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有哪些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