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第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第二,非双方自愿的;第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第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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