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重户口注销后,名字没有更改的房产证需要变更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重复户口注销需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等资料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部门申请注销,注销后相关资料视为无效。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或更正需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机关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重复户口若需要注销,是要求公民带上需要注销一方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政部门申请注销的,注销以后该户口所办理的所有资料被视为无效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拓展延伸 房产证所有人户籍注销后,名字未变更,是否需要进行房产证持有人变更手续? 当房产证所有人户籍注销后,即使名字未发生变更,仍需要进行房产证持有人变更手续。这是因为户籍注销会导致原户籍所在地的身份信息失效,而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信息与户籍信息相关联。为了保证房产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及时办理房产证持有人变更手续。具体操作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如注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并前往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及时办理房产证持有人变更手续,可以保障您的权益,避免因户籍注销而产生的纠纷或法律风险。 结语 注销户籍后,房产证持有人需要进行变更手续。即使姓名未变,户籍注销会使原户籍地的身份信息失效,与房产证相关联。为确保房产证有效合法,应尽快办理持有人变更手续。准备注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前往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及时办理可保障权益,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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