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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释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区别
    第一、从责任性质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有当事人约定。
    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为一方所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和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存在责任限制。
    第五、从免责条款来看.我过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违约责任。
    第六、从归责原则来看,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典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大家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时,要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如果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那就是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否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可以同时并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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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