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罪的认定进行了解释,区分了该罪与非罪、徇私枉法以及包庇罪的界限。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不移交案件才构成该罪,而非罪则是由于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工作失误导致的错误行为。徇私枉法和包庇罪与该罪有相似之处,但主体、客观行为和直接客体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区分本罪与包庇罪 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包庇罪由一般主体即可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结语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意不予移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对于涉及严重情节的情形,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与非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需明确区分。此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和包庇罪存在明显区别,主体、客观行为及侵犯的直接客体均有所不同。对于涉及此罪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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