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事故不能通过交警的调解解决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通常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双方应当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以及通知保险公司等等交警会到现场对于情况进行勘察,在勘察之后要对于整个的过程有一个相对比较公正的认定,以及对于双方责任有一个初步的划分。 2、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对于双方有着太大损害的话,就可以在交警的协助之下来进行协商解决,也就是和解,那么此时交警在这个过程当中起到的就是调解的作用。 3、交警这个作用是比较关键的,因为如果能够在现场调节解决的话,就没有必要闹到法院上去,这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都是一个非常大的缓解。交警的责任也会减少很多,所以一般情况下,交警都会选择在现场进行调解,但总会有一些情况是交警没有办法进行调解的。 一、交警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用几天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咨询: 网友: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的原因分析? 律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因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般证据证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事故认定迟迟不出。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2、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3、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4、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 5、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当事人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交警有时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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