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级。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