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
释义 |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损益相抵原则: 1、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2、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三)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1、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1)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2)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二、动产和不动产侵权的诉讼时效 动产一般是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手段,而不动产则需以变更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即与物权人分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占有人很可能将其占有的物参与到社会交易过程中,此时如果允许物权人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就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很可能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导致其利益受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不动产,包括须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一般需依法登记,不动产一经登记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已经明确了权利的归属,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的姓名不会改变,第三人在与非法占有人交易时,也必将注意到这一问题,所以不动产被非法占有人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怠于权利之上,因此,对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我国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而不动产的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自相矛盾,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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