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没有关于股权质押的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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