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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应是怎样的
释义
    当债务履行期结束时,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买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来偿还债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法律分析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拓展延伸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是指在抵押物被拍卖时,债权人按照特定的顺序优先受偿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清偿的是拍卖费用和优先受偿债权,如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其次是一般抵押债权,即按照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依次清偿;最后是未抵押债权。然而,具体的清偿顺序可能会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地区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抵押物拍卖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清偿,以维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所得应按照特定顺序进行清偿,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进行抵押物拍卖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清偿,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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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