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船舶抵押权登记主要项目有这些: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2、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3、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一、物权变动的条件有哪些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特殊情况是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二、抵押权的设立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是:(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