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纠纷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院根据起诉状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审前准备。 原告根据缴款通知书进行缴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开庭时间。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 (4)判决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进行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