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省海洋环境行政处罚可以被免除,但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二)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四)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 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八)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省级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发布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免罚清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本地区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免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