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定损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修理范围的界定。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 2、能修不换的原则。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换新的零部件; 3、修理部位的确定。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主要是对车身表面漆的处理; 4、配件更换的限定。能更换零部件的坚决不能更换总成件; 5、工时费用的核定。根据修复工艺难易及参照当地工时费用水平,准确核定工时费用; 6、配件价格的审核。准确掌握汽车零配件价格,实行报价中心报价核价管理; 7、配件残值的处理。应折价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