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注销 后,其债权债务应由设立该公司的上级公司来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 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分公司被注销的,分公司所遗留的债权债务都应该由设立该分公司的上级公司来承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