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刑和附加刑应该如何执行 |
释义 | 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方式:主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犯罪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在执行方式上,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附加适用,其中主刑为管制,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与管制的时间相等,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的,从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起算,当然在执行主刑期间也没有政治权利;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外国人犯罪的,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或者直接判决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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