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对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审查受理期限等,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