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不具备失效期。法律未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合同生效和终止时间,只需双方签字盖章或符合约定生效条件即合同成立生效,也可在合同中注明失效时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若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失效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来说,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双方签字盖章或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在合同中可以注明失效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